為何要申請恢復有限公司身份?重新營運和解凍資產
一間有限公司,可能在股東或董事不知情下被公司註冊處處長解散 (dissolved),大多原因是多年來忘記了向公司註冊處呈交周年報表 (Annual Return) 。
因為,公司如未有在訂明時限內向公司註冊處交付周年申報表,即屬違反《公司條例》 (Companies Ordinance),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例如董事,可各被檢控。公司註冊處處長亦可在適當的情況下,考慮採取剔除公司名稱 (de-registration) 的行動。
公司註冊處根據《公司條例》將公司註銷,即被剔除名稱 (de-registration),被剔除名稱的公司,等如已被解散,失去法人資格而要停止營運,所有公司資產亦會被凍結,包括銀行存款。
要恢復公司運作,解凍資產,便須根據公司條例向法庭申請恢復公司註冊身份,即所謂 Company Restoration。接納申請的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(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)。
由於涉及法庭手續、文書和程序,被註銷註冊的公司當事人(通常是董事或股東),應考慮向律師尋求法律意見,並且委託律師,由律師代表向法院提交申請。過程中,律師會按照《公司條例》的要求,與公司註冊處進行洽商和交涉,支付費用和填補尚未依法履行的法定文件,例如是周年報表,最後取得公司註冊處的「同意」或「不反對」 (no objection) 恢復公司註冊地位,與及取得法庭命令,從而令公司恢復有限公司身份,重新營運和資產解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