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恢復註冊的條件

申請的條件如下:

  • 已解散的本地公司
  • 在有關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時,該公司正在營運或經營業務;
  • 如公司有任何位於香港而已歸屬政府為無主財物的不動產,政府已確認不反對該公司恢復註冊;
  • 申請人須已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有關文件,例如周年報表,以使處長備存的紀錄能反映該公司的最新情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