恢復有限公司的公司註冊 (company restoration)申請資格

因撤銷註冊而解散(dissolved by deregistration) 的公司,可向原訟法庭申請恢復註冊。

公司可以依據新《公司條例》第765條向原訟法庭(Court of First Instance)提出申請,藉法院命令恢復公司註冊。

被公司註冊處處長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名稱而解散的公司(dissolved company),可藉法院命令申請恢復註冊。

符合資格申請:

  • 公司的名稱必須已被公司註冊處處長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及
  • 公司必須已告解散。

申請人須已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有關文件,以使處長備存的紀錄能反映該公司的最新情況。公司註冊處處長亦可附加處長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條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