葉謝鄧律師行:恢復被除名的公司
本律師行開業至今超過二十年,現職律師30位,後勤員工更超過百人。
我們曾代表客戶,根據《公司條例》向法庭提出申請,幫助客戶恢復被公司註冊處除名的公司經驗。
客戶可經此恢復公司運作,包括取回銀行存款或重新使用已被凍結的銀行戶口。
電話/WhatsApp:6214-9999 (Sharon Chan 陳婉明律師)
本律師行開業至今超過二十年,現職律師30位,後勤員工更超過百人。
我們曾代表客戶,根據《公司條例》向法庭提出申請,幫助客戶恢復被公司註冊處除名的公司經驗。
客戶可經此恢復公司運作,包括取回銀行存款或重新使用已被凍結的銀行戶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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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間有限公司,可能在股東或董事不知情下被公司註冊處處長解散 (dissolved),大多原因是多年來忘記了向公司註冊處呈交周年報表 (Annual Return) 。
因為,公司如未有在訂明時限內向公司註冊處交付周年申報表,即屬違反《公司條例》 (Companies Ordinance),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例如董事,可各被檢控。公司註冊處處長亦可在適當的情況下,考慮採取剔除公司名稱 (de-registration) 的行動。
公司註冊處根據《公司條例》將公司註銷,即被剔除名稱 (de-registration),被剔除名稱的公司,等如已被解散,失去法人資格而要停止營運,所有公司資產亦會被凍結,包括銀行存款。
要恢復公司運作,解凍資產,便須根據公司條例向法庭申請恢復公司註冊身份,即所謂 Company Restoration。接納申請的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(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)。
由於涉及法庭手續、文書和程序,被註銷註冊的公司當事人(通常是董事或股東),應考慮向律師尋求法律意見,並且委託律師,由律師代表向法院提交申請。過程中,律師會按照《公司條例》的要求,與公司註冊處進行洽商和交涉,支付費用和填補尚未依法履行的法定文件,例如是周年報表,最後取得公司註冊處的「同意」或「不反對」 (no objection) 恢復公司註冊地位,與及取得法庭命令,從而令公司恢復有限公司身份,重新營運和資產解凍。
因撤銷註冊而解散(dissolved by deregistration) 的公司,可向原訟法庭申請恢復註冊。
公司可以依據新《公司條例》第765條向原訟法庭(Court of First Instance)提出申請,藉法院命令恢復公司註冊。
被公司註冊處處長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名稱而解散的公司(dissolved company),可藉法院命令申請恢復註冊。
符合資格申請:
申請人須已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有關文件,以使處長備存的紀錄能反映該公司的最新情況。公司註冊處處長亦可附加處長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條件。
就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而言,曾是該公司的董事 (director) 或成員member/shareholder),可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恢復註冊。
申請的條件如下:
電話: 6214-999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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